减刑的幅度和限度多少合适?
我有个亲戚在服刑,听说表现好可以减刑。但我们不太清楚减刑的幅度和限度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减多少合适。怕减多了不符合规定,减少了又觉得没充分利用政策。想了解下法律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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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关于减刑的幅度和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那么经过减刑后,他实际服刑的时间不能少于 5 年。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这意味着,即使无期徒刑罪犯获得减刑,至少也要服刑 13 年。 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也需遵循上述关于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减刑的幅度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立功表现等多方面因素。一般来说,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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