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钱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


在法律层面,公司欠钱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就像一个独立的人一样,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了出资,那么股东通常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额外的责任。比如,甲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出资100万,并且已经实际缴纳到位,当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甲股东一般不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偿还公司的债务。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是股东出资不实,即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和时间足额缴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乙股东应出资200万,但只出资了100万,那么在公司债务无法全部清偿时,乙股东需要在未出资的100万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是股东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出资抽回。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第十四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比如,丙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自己出资的50万偷偷转走,那么丙股东就可能要在这50万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三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导致公司无法用自身财产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下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