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当公司欠债时,股东承担的责任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有限责任”这个概念。有限责任就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简单来说,股东把钱投入公司后,这笔钱就属于公司用于经营了,当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股东只需要按照自己当初承诺投入的资金额度来承担责任,超出这个额度的债务,股东一般不用再额外负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这就好比股东把公司当成自己的“提款机”,随意挪用公司资金,导致公司没钱偿还债务,损害了债主的利益,这种情况下,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出资不实就是股东没有按照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暗中撤回。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