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是按照2N还是N+1赔偿?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当公司辞退员工时,“2N”和“N + 1”是常见的赔偿计算方式。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两种赔偿方式以及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N”的含义。“N”指的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N”赔偿,实际上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例如,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随意辞退员工,或者辞退员工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这些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时员工就有权要求“2N”赔偿。 “N + 1”赔偿,其中“N”是前面所说的经济补偿,“1”是指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在这三种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即“N + 1”赔偿。 综上所述,公司辞退员工是适用“2N”还是“N + 1”赔偿,关键在于辞退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主张“2N”赔偿;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则可以主张“N + 1”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