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许非诉执行后如何申请执行?


非诉执行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当法院准许非诉执行后,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同,申请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如果申请主体是行政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等材料。 若是申请主体为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根据上述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方面,根据该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时,需按照法院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等相关文件,之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会安排执行工作,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等执行措施,以保障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