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父母宅基地拆迁,儿媳作为安置人,离婚时可以要50平米房吗?
我是女方,男方父母宅基地拆迁,我作为安置人被写进了拆迁协议里。现在我们要离婚了,听说我能分到50平米房,想问下从法律上来说,我真的可以要这50平米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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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儿媳是否可以在离婚时要50平米房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安置人,指的是在拆迁过程中,因为拆迁政策等因素,被认定为有权获得相应安置补偿的人。在宅基地拆迁中,安置补偿的方式和标准通常会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以及具体的拆迁协议来确定。 从法律依据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儿媳作为安置人,在拆迁协议中明确其享有50平米房屋的安置权益,那么这部分权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通常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儿媳个人应得的财产权益。 然而,如果当地的拆迁政策明确规定,这50平米房屋的安置权益是基于男方家庭整体宅基地权益,且该权益的分配与儿媳的婚姻关系并无直接关联,只是顺带将儿媳列为安置人以满足拆迁政策中的人口因素等,那么儿媳是否能在离婚时主张这50平米房就存在不确定性。 另外,即使儿媳享有相应的安置权益,在离婚时主张分割这50平米房,也需要考虑房屋的实际情况。比如房屋是否已经建成、是否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等。如果房屋尚未建成,儿媳可能只能主张相应的财产权益;如果房屋已经登记在男方或其父母名下,儿媳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自己的权益并进行分割。总之,儿媳能否要到这50平米房,要结合具体的拆迁政策、拆迁协议以及房屋的实际情况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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