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法规定,公司竞聘未竞聘上,公司应该如何处置?


在劳动法的框架下,对于员工竞聘未成功的情况,公司的处置方式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变更”这个概念。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如果公司因为员工竞聘未成功,想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必须与员工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要采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例如,公司不能单方面决定降低未竞聘上员工的工资,或者将其调到一个完全不相关且员工不愿意去的岗位。如果公司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拒绝。其次,如果公司以竞聘未成功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就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仅仅以竞聘未成功这一点,通常是不能直接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需要有客观、合理的考核标准和证据来证明员工确实无法胜任当前工作。如果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解除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总之,公司对于竞聘未成功的员工,不能随意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操作,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员工遇到公司不合理的处置,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