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约可以撤销而承诺不可以撤销?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签合同的时候,听说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承诺不能撤销,我不太理解这是为什么。明明都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行为,为什么会有这样不同的规定呢?我想了解一下背后的法律原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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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要约和承诺是两个重要的阶段。要约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比如你去市场上看到一件衣服,老板说这件衣服100块卖给你,这就是老板发出的一个要约。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是你说行,我买,这就是你作出的承诺。 要约可以撤销,这是因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在一定的条件下,要约人可以撤销自己发出的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对方还没有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如果改变了主意,是可以撤销要约的。这是为了给要约人一定的灵活性,让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自己的交易意愿。 然而,承诺不可以撤销。一旦受要约人作出了承诺,合同就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成立意味着双方已经就交易的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如果允许承诺撤销,就会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比如,你答应买老板的衣服后,老板可能就拒绝了其他顾客的购买请求,要是你又撤销承诺,老板就可能遭受损失。所以,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承诺作出后就不能撤销了。 总的来说,要约可以撤销和承诺不可撤销的规定,是为了在保障交易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的同时,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平衡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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