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涉及假离婚、婚姻赠与房屋、同居析产纠纷该如何处理?

我之前和伴侣办了假离婚,离婚期间对方把一套赠与我的房子收回了,现在我们分开了要进行财产分割。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涉及假离婚、婚姻赠与房屋以及同居析产的情况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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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下面分别就假离婚、婚姻赠与房屋、同居析产纠纷进行解答。 首先是假离婚。在法律层面上,其实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是夫妻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婚姻关系就会依法解除,不存在所谓“假”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一旦完成离婚登记,离婚的效力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即使双方有“假离婚”的约定,也不能对抗法律上已经离婚的事实。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如果当时已经按照离婚协议进行了处理,通常也会按照协议执行,除非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其次是婚姻赠与房屋。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屋赠与另一方,在赠与房屋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一般可以撤销赠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若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受赠人名下,一般情况下赠与就不能随意撤销了,但如果存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最后是同居析产纠纷。同居关系不受《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保护,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一般会按照共有财产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分割财产时,会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如果能证明某项财产是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一般会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则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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