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给对方购买物品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我在恋爱期间给对象买了不少东西,有衣服、首饰啥的。现在我们分手了,我心里有点纠结,不知道这些我花钱买给对方的物品,从法律角度来说,我能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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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期间给对方购买物品是否可以要求返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两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附条件赠与和一般赠与。附条件赠与就是把达成某种条件作为赠与的前提,当这个条件不成立时,赠与也就不成立了。一般赠与则是单纯地把物品送给对方,没有附加任何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恋爱期间购买物品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比如购买的订婚戒指等价值较高且明显带有以结婚为目的的物品。当双方最终没有结婚,也就是所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方可以要求返还。因为这种赠与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做出的,如果目的无法实现,那么赠与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 要是属于一般赠与,像在日常恋爱中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购买的一些小礼物,如鲜花、普通衣物等,这些通常是不能要求返还的。因为一般赠与在物品交付给对方时,所有权就已经转移给受赠人了,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但是,如果赠与的物品价值较大,且赠与行为严重影响到赠与人的生活,比如因赠与导致赠与人生活陷入困境等,根据公平原则,赠与人也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适当返还。所以,恋爱期间给对方购买物品能否要求返还,要综合考虑物品的性质、赠与的目的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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