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效婚姻宣告属于行政诉讼吗
我对婚姻无效宣告的法律程序不太清楚。我听说婚姻无效宣告在法律程序上有不同说法,想了解下按照民法典规定,它到底是不是行政诉讼,是该走行政诉讼流程还是其他流程来宣告婚姻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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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效婚姻宣告一般不是行政诉讼,而是民事诉讼。 所谓无效婚姻,简单来说,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是重婚,就是一个人同时和两个人以上结婚;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像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比如男方未到二十二周岁,女方未到二十周岁就结婚 。 当要确认婚姻无效时,通常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比如,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这时候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如果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经司法认定婚姻无效是因为婚姻登记无效导致的,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这种情况下应发起行政诉讼,目的是裁定该婚姻登记机关所作出的结婚登记为无效 。例如,当原告以结婚登记流程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时,人民法院会通知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概念: 无效婚姻: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利害关系人:与某一事件或行为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的人。在无效婚姻宣告中,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利害关系人范围。比如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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