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本案应适用何种程序处理无效婚姻案件?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挺困惑的。我身边有人的婚姻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像未到法定婚龄就结婚了。现在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清楚该走什么程序。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还是特别程序呢?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无效婚姻案件里,到底该用哪种程序来处理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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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简单说就是法律不承认、不保护的婚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比如未达到法定婚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 。 对于无效婚姻案件程序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应适用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这是因为无效婚姻的情形是法定的,认定起来相对容易,适用特别程序能提高审判效率,体现司法权力的强制性。比如《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旦判决婚姻无效,当事人上诉或申诉,法院都不会受理。 而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审理则适用一般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如果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可以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达不成协议的,可作出判决,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另外,如果是利害关系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若婚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主张的,才可以一并审理;若不提出,法院只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相关概念: 无效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一审终审:案件经过一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 两审终审: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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