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东抽逃出资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股东抽逃出资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股东抽逃出资。简单来说,股东抽逃出资就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把自己投入公司的资金偷偷拿走,让公司的资金减少,就好像把公司的‘家底’给掏空了一部分。 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这就好比做假账,明明公司没赚那么多钱,却假装赚了很多然后进行分红,把公司的钱变相拿走。二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比如股东编造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债务,然后把公司的钱转出去给自己。三是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关联交易就是股东和与自己有关联的公司或者个人进行交易,通过不合理的价格或者交易方式把公司的钱转走。四是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如果股东抽逃出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总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