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股东大会有哪些规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其有诸多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股东大会的组成和地位。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这意味着公司的所有股东都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且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公司的重大决策都需在此作出。 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样的规定确保了股东大会能够顺利召开,避免因内部矛盾导致会议无法举行。 在会议通知方面。《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这保障了股东有足够的时间了解会议内容并做好准备。 股东的提案权也有明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对于股东大会的表决。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体现了不同决议事项的重要程度不同,所需的表决比例也不同。 综上所述,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规定涵盖了多个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决策程序,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股东们应当了解这些规定,以便在公司治理中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