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法对股东所承担责任有哪些具体规定?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公司经营出了点问题,我很担心自己要承担很大责任。我想了解下,在《公司法》里,股东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我这种小股东在什么情况下要担责,担责的范围又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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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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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公司法》对股东所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之前,我们先明确股东责任的基本概念。股东责任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这一概念与股东的权利相对应,权利的行使往往伴随着一定责任的承担。 《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股东只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了自己认缴的出资,那么在公司出现债务等问题时,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上限承担责任。例如,某股东认缴出资10万元,且已全部缴纳,当公司对外负债100万元时,该股东最多只需要承担10万元的责任,无需用个人其他财产来偿还公司超出其出资额的债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同样规定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比如,股东认购了1000股,每股面值1元,那么该股东就以这1000元的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股东出资义务是股东承担责任的重要基础。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某股东认缴出资50万元,但实际只出资20万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30万元债务无法清偿,那么该股东就需要在未出资的3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将其出资抽回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了10万元出资,当公司出现债务无法清偿时,该股东就需要在这1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利用公司名义为个人谋取私利,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此时股东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缺乏内部监督和制衡机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法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例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资金、资产等与自己的个人财产是分开的,那么当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股东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股东责任的承担还涉及到股权转让的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例如,原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新股东明知这一情况仍受让股权,那么在公司要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新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要求原股东承担债务补充赔偿责任时,新股东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责任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内容,它既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同时,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各方也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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