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自建房女方不同意建,离婚时也不要,这种情况下债务需要承担吗?
我和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打算自建房,但我不同意建,现在要离婚了,我也不打算要这个房子。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还需要承担自建房产生的债务吗?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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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自建房,女方不同意建且离婚时也不要房子,对于债务是否需要承担,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女方通常需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自建房是为了满足整个家庭的居住需求,且建房产生的债务用于购买建房材料、支付工人工资等家庭日常生活相关的支出,即使女方不同意建,该债务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如果自建房产生的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借款用于自建房,且该建房行为并非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该债务。 最后,如果在离婚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共同财产无法承担完剩余的共同债务时,可以考虑通过夫妻之间的协议来解决;若协议无法达成共识,则裁判机关将根据法律程序进行裁决。例如,自建房价值100万元,建房债务为60万元,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后只有30万元可用于偿还债务,那么剩下的30万元债务就需要夫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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