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员工不愿意去新公司是否有补偿?


在公司并购的情况下,如果员工不愿意去新公司,是否能获得补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司并购的概念。公司并购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员工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会受到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这意味着,如果新公司能够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原工作岗位相当的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且工作地点等关键要素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员工仅仅因为个人意愿不愿意去新公司,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公司并购导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工作地点大幅变更、工作岗位和职责有重大调整、劳动报酬降低等,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当公司并购后,员工不愿意去新公司时,要综合考虑劳动合同的变更情况。如果是因为公司方面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履行,员工有权要求公司进行补偿。员工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