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我是一家小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我以个人名义借了一笔钱用于公司运营。现在债权人找我还钱,可这钱是用在公司了,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这笔债务该怎么算,是我个人承担还是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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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债务的承担问题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当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时,从借款合同的相对性来讲,一般是法定代表人个人与债权人形成了借贷关系。也就是说,从表面上看,债权人是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偿还借款的。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笔借款确实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要证明借款用于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比如借款资金的流向记录、公司的财务账目记载等。如果法定代表人能够提供这些证据,并且债权人也要求公司承担责任,那么公司就需要和法定代表人一起对该笔借款负责。如果债权人只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偿还,法定代表人在偿还之后,可以依据公司实际使用该笔借款的情况,向公司进行追偿。总之,这种情况下的债务承担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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