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解散后债务怎么承担?


公司决议解散后,债务的承担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重要法律问题。首先,让我们来解释一下公司解散的概念。公司解散意味着公司停止正常的经营活动,进入到一个处理剩余事务的阶段,而债务承担就是其中关键的一部分。 在公司解散后,通常会进入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的职责之一就是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在清算过程中,公司需要用其全部财产来清偿债务。这是因为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就用公司财产来偿还。但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会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一般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只要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了出资,那么在公司解散后,股东通常不需要再额外承担公司的债务。但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能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对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