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公司股东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是有多种救济途径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查阅权之诉。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股东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保障自己的查阅权。 其次是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当公司出现一些重大变化时,比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者是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其责任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是公司解散之诉。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依据的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解散之诉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为了保护自身权益的一种较为极端的方式。 总之,公司股东在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时,要依据具体的情形,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