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旧破产法重整程序该如何比较分析?

我在处理公司破产相关事务时,发现新破产法和旧破产法在重整程序上好像有些不同,但不太清楚具体差异在哪。想了解一下该从哪些方面去比较分析新旧破产法的重整程序,它们各自有什么特点和区别,对公司重整会产生怎样不同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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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重整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在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参与下,保护企业继续营业,使濒临破产企业复兴的法律制度。下面从几个重要方面对新旧破产法重整程序进行比较分析。 申请主体方面,旧破产法并没有规定重整制度,自然也不存在重整申请主体的明确规定。而新《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一变化扩大了重整申请的主体范围,使更多利益相关方有机会推动企业重整,增加了企业获得重生的可能性。 重整期间的规定上,旧破产法由于缺乏重整制度,也就没有关于重整期间的相关内容。新破产法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这给予了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一定的自主权,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灵活调整经营策略,提高重整的成功率。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方面,旧破产法没有相关内容。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重整计划草案需按照不同的债权分类,分组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这种详细的规定使得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更加规范、有序。 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旧破产法缺乏完善的债权人保护机制。新破产法规定,在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此外,债权人在重整计划的表决中有重要的话语权,不同债权分类的债权人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保障了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旧破产法在重整程序上存在诸多不同。新破产法的重整程序更加完善、合理,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重生机会,同时也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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