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制度如何比较?

我作为债权人,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不太清楚我国的这个制度和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有啥区别,想了解一下它们在规定、适用条件、行使方式等方面到底有哪些不同,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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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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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下面来详细比较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制度。 首先了解一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概念。简单来说,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就好比A欠B钱,C又欠A钱,而A却不积极找C还钱,这时B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直接向C要钱。 在传统制度中,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较为狭窄。传统理论更强调代位权的保全功能,即主要是为了确保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减少,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且传统制度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往往需要满足较为严格的条件,例如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现实的损害等。 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借鉴传统制度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适用条件来看,我国制度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认定更加宽泛。只要债务人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就可以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这降低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门槛,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行使方式上,我国明确规定债权人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这使得代位权的行使更加规范和有序,避免了债权人随意行使权利可能带来的混乱。 在权利范围方面,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不仅包括债务人的债权,还包括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等。这进一步扩大了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增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 综上所述,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制度相比,在适用条件、行使方式和权利范围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改进和发展,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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