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后会有哪些补偿?


当劳动关系解除时,补偿情况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举例来说,若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3年5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为3.5×5000 = 17500元。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1. **过失性辞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无过失性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标准相同。 3. **经济性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同样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1.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当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与上述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形相同。 2. **主动辞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主动辞职补偿的约定,那么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补偿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情形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了解自身权益,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