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还在住院。我很担心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和护理费问题,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这两项补偿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计算方式和相关要求,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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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受害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和护理费补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说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于收入状况,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要是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再来看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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