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有外遇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在婚姻关系中,当发现对方有外遇时,许多人会关心自己可以获得哪些赔偿。下面从法律角度为您详细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有外遇”在法律上的定义和相关情形。一般来说,法律意义上更关注的是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较为严重的出轨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重婚”则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如果对方的外遇行为符合上述情形,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方面,比如因对方外遇导致的财产损失,像为第三者购买贵重物品等。如果有证据证明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这是基于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因为对方的外遇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当地的生活水平等。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损害赔偿需要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无过错方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但前提是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此外,要获得赔偿,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符合法定情形的外遇行为。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例如聊天记录、照片、视频、开房记录等。总之,当发现对方有外遇时,无过错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要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证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