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被辞退该如何赔偿?


在探讨劳务派遣工被辞退的赔偿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在这种用工形式下,涉及到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当劳务派遣工被辞退时,赔偿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情形一: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如果是这些情形下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情形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与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若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举例来说,如果小李是一名劳务派遣工,在某用工单位工作了3年,每月工资5000元。若劳务派遣单位因符合法定情形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小李应获得的经济补偿为3×5000 = 15000元。若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小李可获得的赔偿金则为15000×2 = 30000元。 总之,劳务派遣工被辞退的赔偿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辞退原因和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标准和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