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应得到什么补偿?


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后是否能获得补偿以及获得何种补偿,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由劳动者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进行保密的协议。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比如公司独特的生产工艺、客户名单等都可能属于商业秘密。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保密协议只是单纯要求员工在职期间履行保密义务,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通常无需额外支付保密费。因为员工在职期间,基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来就负有忠实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其中的一部分。这就好比员工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一样,是其工作职责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在职期间保密协议补偿的问题,但从劳动关系的本质来看,员工在职获得工资报酬,工资中其实已经包含了员工履行保密等义务的对价。 然而,当涉及到员工离职后的保密义务时,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离职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员工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里虽然说的是竞业限制补偿,但竞业限制也是保密的一种特殊形式,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要求员工离职后履行相关保密类义务时给予补偿的必要性。 经济补偿的标准通常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但如果没有约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一般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不过,如果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总之,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后是否能获得补偿要区分在职和离职等不同情况,而且补偿的标准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参考。员工和用人单位都应当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