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赔偿?


在探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指的是在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无奈之下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当劳动者因上述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按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还有可能获得赔偿金。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导致自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