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被迫离职该如何赔偿?
我是一名工伤职工,现在单位想让我离职,感觉是被迫的。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能得到哪些赔偿,也不知道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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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职工被迫离职的情况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赔偿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工伤赔偿的基础概念。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可享受的赔偿项目较多。如果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医疗费用赔偿,这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还有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当工伤职工被迫离职时,除了上述可能已获得的赔偿外,还可能涉及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于工伤职工离职后可能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就业能力受到影响的一种补偿。具体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单位迫使工伤职工离职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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