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时无固定期限合同该如何赔付?


在探讨经济性裁员时无固定期限合同如何赔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经济性裁员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概念。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在出现法定情形时,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简单来说,就是这份合同没有明确的结束日期。 当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关于赔付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法定情形下辞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予赔偿。 总之,在经济性裁员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与其他员工在经济补偿上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但要注意公司裁员程序是否合法,若不合法,员工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