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加班导致辞职该如何获得赔偿?


在探讨因加班导致辞职的赔偿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方面来分析,并且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确两个关键概念:加班和经济补偿。加班指的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额外为公司提供劳动的行为。而经济补偿则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需要支付给员工的一笔费用,以弥补员工因劳动关系变动而遭受的损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劳动报酬,就包含了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在第四十七条中有详细说明,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也有明确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公司没有按照这个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员工在辞职时可以要求公司补足未支付的加班工资。 所以,当员工因为加班问题导致辞职时,一方面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另一方面还可以依据《劳动法》要求公司补足未支付的加班工资。员工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