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搬迁而离职的员工是否能获得补偿?


在实际生活中,企业搬迁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这往往会对员工的工作和生活产生影响,许多员工会因此选择离职。那么,因企业搬迁而离职的员工能否获得补偿呢?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企业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如果企业搬迁的距离较远,对员工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比如上下班的通勤时间大幅增加、生活成本提高等,导致员工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是有可能获得补偿的。 具体来说,如果企业搬迁后,员工与企业就变更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内容无法达成一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如果企业搬迁的距离较近,对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影响不大,员工仍然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是因为个人原因选择离职,那么通常是不能获得补偿的。比如企业从一个区搬到相邻的另一个区,交通便利,员工的通勤时间和成本没有明显增加,这种情况下员工主动离职一般就不符合获得补偿的条件。 总之,因企业搬迁而离职的员工能否获得补偿,关键在于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员工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纠纷,可以通过与企业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