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试用期后辞职是否有补偿?


在探讨延长试用期后辞职是否有补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试用期和经济补偿的基本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经济补偿则是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笔费用。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随意延长试用期,那么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比如,您和单位签订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最多两个月,但单位却延长到了三个月,这就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接下来看辞职补偿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用人单位违法延长试用期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有可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且没有合理的法定理由,那么通常是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的。 所以,延长试用期后辞职是否能获得补偿,关键要看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以及劳动者辞职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若您认为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行为违法,您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