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辞职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在探讨哺乳期辞职赔偿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两种不同的情况,即主动辞职和被动辞职,因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 首先来看主动辞职的情况。如果是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需向该女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动辞职通常意味着是劳动者基于自身的意愿和考虑而做出的决定,并非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其他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例如,女职工因为自身家庭有特殊情况需要全身心照顾孩子等原因,自愿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这种主动离职就不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范畴内。 接着说说被动辞职的情况,也就是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解除与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一位哺乳期女职工在该单位工作了3年零4个月,她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正常情况下她应得的经济补偿是3.5×5000 = 17500元,但由于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需要支付的赔偿金就是17500×2 = 35000元。 综上所述,哺乳期女职工主动辞职通常没有赔偿;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