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分哪些情形?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次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据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这些过错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规定要给予劳动者相应补偿。
再者是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此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相关依据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
最后是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并且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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