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经济补偿是指在某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等因素,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这是对劳动者因劳动关系解除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的一种弥补。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具有惩罚性质的款项,其数额通常比经济补偿要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是因为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这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是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继续。 要是用人单位以其他不合理的理由,在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根据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得到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 另外,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所以,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要根据具体的解除原因来确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补偿以及补偿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