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两处伤残十级该怎么赔偿?


在工作中,如果职工出现工伤且经鉴定有两处伤残都为十级的情况,关于赔偿问题需要多方面来分析。首先,了解下伤残等级晋级原则。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4.2 晋级原则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也就是说,两处十级伤残有可能晋升为九级伤残来确定赔偿。 赔偿项目和标准方面,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其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有其他赔偿项目。比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同地区的标准有所不同,像有些地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 6 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0 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赔偿流程上,职工发生工伤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鉴定结果,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