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被故意刁难该怎么赔偿?


在讨论工伤鉴定被故意刁难的赔偿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几个关键概念。工伤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确定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职工伤残等级、护理等级的行为。而赔偿则是在工伤认定和鉴定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给予受伤职工的经济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工伤鉴定工作,他们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鉴定。然而,如果遇到工伤鉴定被故意刁难的情况,首先要明确是否真的存在故意刁难。一般来说,鉴定过程是有严格程序和标准的,若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按程序进行鉴定、故意提高鉴定标准等情况,才可能被认定为故意刁难。 如果确定是被故意刁难,受伤职工有以下几种维权途径和可能获得的赔偿: 第一,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通过行政复议,要求重新组织鉴定。如果经复议认定鉴定机构存在违规行为,虽然行政复议本身一般不涉及赔偿,但可以为后续的赔偿争取创造条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该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若因鉴定机构故意刁难导致职工延迟获得赔偿,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延迟期间的利息损失。比如,本来按照正常鉴定时间,职工应在3个月后拿到赔偿款,但由于鉴定被刁难,延迟到6个月才拿到,那么多延迟的3个月可以要求支付相应利息。这是基于公平原则,职工不应因鉴定机构的过错而遭受经济损失。 第三,如果因为故意刁难给职工造成了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如额外的交通费用、误工费等,职工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鉴定机构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职工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些损失与鉴定机构的故意刁难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总之,工伤鉴定被故意刁难时,职工要积极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以获得应有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