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是由什么构成的?


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是一种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下面从四个方面来详细阐述它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简单来说,只要是年满一定岁数,精神和智力正常的人,都有可能触犯这个罪名。这就和我们日常生活中大多数犯罪的主体要求是一样的,不局限于特定的身份或者职业。 其次是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提供的工具是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却仍然予以提供。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比如,某人在网上售卖一款软件,他清楚地知道这款软件可以绕过计算机的安全防护系统,实现非法控制,或者根据一般的常识和经验,他应该能意识到这款软件可能被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而他还是进行了售卖,这种情况就符合主观故意的要件。 然后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秩序。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金融、交通、通信等。国家为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会破坏这些安全管理秩序,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造成潜在的威胁。 最后是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专门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是指那些主要功能就是为了绕过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机制,实现非法控制的程序和工具。“情节严重”一般是根据提供的工具的数量、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例如,大量提供此类工具,或者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遭受严重破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