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构成是怎样的?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概念,要准确理解其构成,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是主体方面。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这些人员是经过相关部门任命或者授权,专门负责动植物检疫工作的。比如在海关、农业部门等从事动植物检疫的工作人员,他们有职责和权力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行检验、检疫。 其次是主观方面。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检疫人员并不是故意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检疫人员因为疏忽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导致不合格的动植物产品进入市场。 再者是客体方面。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制定相关的检疫制度和标准,是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如果检疫人员失职,就会破坏国家的检疫制度,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最后是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几种情形会被立案追诉: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总之,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构成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从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进行判断。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认定构成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