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有哪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 垫付与追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下列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这些情形包括: -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 驾驶人醉酒的; -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 保险期间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这些规定主要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对交强险的投保、赔偿、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是交强险条款制定和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通过了解这些条款,车主可以更好地明确自己在交强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正确处理相关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