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概念是什么,以及其法律特征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类型的合同,居间合同就是其中一种。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居间合同的概念和它的法律特征。 首先,什么是居间合同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居间合同也称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中介人帮忙找机会或者促成交易,委托人要给中介人报酬。 居间合同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法律特征: 第一,居间合同是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中介人的主要义务就是为委托人寻找和报告可以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或者在双方之间进行斡旋、协助促成合同的订立。比如,房产中介公司为购房者寻找合适的房源,就是在报告订约机会;在买卖双方之间协调价格、合同条款等,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就是提供订约媒介服务。 第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中介人付出了劳动,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不过,如果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三,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不要式合同则是指合同的形式不拘泥于某种特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等。居间合同只要委托人和中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成立了,不要求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 第四,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他只是在双方之间起沟通、介绍的作用,帮助双方达成交易,但不享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总之,了解居间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对于我们在签订和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根据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