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及法律性质是什么?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发现公司管理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大股东却不管。听说有股东派生诉讼,我想知道它到底是什么概念,具有怎样的法律性质,我能不能通过它来维护公司和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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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派生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股东派生诉讼,简单来说,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或者拒绝追究侵害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从概念的角度详细解释,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公司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正常情况下,当公司权益受损,应该由公司来主张权利。然而,实际情况中,侵害公司权益的可能恰恰是公司的控制者,比如大股东或者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往往不会主动去追究侵害人的责任。为了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法律赋予了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这就是股东派生诉讼。 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性质,它具有代位性和代表性。代位性体现在股东是代替公司来行使诉权。公司作为权益受损的主体,本应自己去起诉,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起诉,股东就代位行使这一权利。代表性则是指股东提起诉讼不是为了自己的个人私利,而是代表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股东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等利益,最终是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股东派生诉讼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股东需要先书面请求公司的相关机构(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如果这些机构拒绝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股东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权利,又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维护了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总之,股东派生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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