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政策和规定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留置政策和规定这块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一下,它们在实际应用中到底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是在适用对象上有区别,还是在操作流程等方面有不同呢,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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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政策和规定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从性质上来说,留置政策具有导向性和原则性。它是从宏观层面,对监察机关实施留置措施在政治方向、价值取向等方面作出引导,比如要契合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整体要求,为留置措施的运用指引大方向。而留置规定具有更强的规范性和操作性,它把留置各方面细节明确下来,让实际执行有章可循。 在适用对象方面,政策只是大概指出针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的被调查人,没有细化具体情形;规定明确了在被调查人存在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且有证据表明其有逃跑、自杀或者可能串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时适用。 程序方面,政策多是原则性要求依法依规操作;规定则详细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等。 期限上,政策没有具体规定;规定明确留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 。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源自《监察法》。留置政策和规定虽然有区别,但相辅相成,共同保障监察机关有效开展反腐败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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