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是什么?

我在做生意签合同的时候,听说有不安抗辩权这个东西。不太清楚它到底是啥意思,也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能成立。我就想了解一下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到底是什么,它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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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合同签订之后,很多时候当事人需要按照约定的顺序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安抗辩权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简单来说,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 那么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要件呢? 首先,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货物的权利。只有在这种双务合同中,才可能产生不安抗辩权。这一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该条是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础规定,明确了其适用的合同类型为双务合同。 其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这里所说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比如,一家公司在签订合同后,突然出现大量债务纠纷,经营状况急转直下,这就可能让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认为其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危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列举的情形,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再次,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这就要求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能仅凭猜测或者传闻就中止履行合同,而必须有实实在在的证据。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总之,不安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履行义务一方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在行使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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