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的概念是什么,有哪些规定?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种类、数额的一种继承方式。简单来说,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立下遗嘱,明确指定自己的财产由哪些人继承以及继承多少。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不同。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来处理遗产。而遗嘱继承则更能体现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 我国《民法典》对遗嘱继承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首先,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其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关于遗嘱的形式,《民法典》规定了多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则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此外,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没有为这类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在处理遗产时,应当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同时,遗嘱继承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总之,遗嘱继承是一种重要的继承方式,在立遗嘱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来进行,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