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关系中给付不能的概念和基本分类具体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到一些债权债务的事情,不太明白在债权关系里,给付不能到底是什么意思,它又有哪些分类。比如对方说他没办法还钱算不算是给付不能,我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以便更好处理我的债权问题。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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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关系中,给付不能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概念和基本分类。


首先是给付不能的概念。通俗来讲,给付不能指的是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没办法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交付物品、提供劳务或者完成其他应该履行的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家原本要交付的特定商品因为意外事件损坏了,导致他没办法把商品交给买家,这就属于给付不能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对给付不能下定义,但在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中体现了这一概念的内涵,强调债务人应依约履行债务,若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接下来看看给付不能的基本分类。给付不能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类。


从发生的时间上,可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自始不能是指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存在给付不能的情况。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要把已经烧毁的房屋卖给乙,在合同签订时,房屋就不存在了,这就是自始不能。嗣后不能则是合同成立后才发生的给付不能。比如,甲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因为地震被摧毁,这就是嗣后不能。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自始不能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不能给付的给付为标的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而嗣后不能则主要影响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从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的角度,可分为可归责的给付不能和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可归责的给付不能是指由于债务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给付不能。例如,债务人故意损坏要交付的货物,使得无法履行交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是指不是因为债务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给付不能。比如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给付不能的程度上,还可分为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全部不能是指债务人完全无法履行债务,比如整批货物都因意外损毁。部分不能则是债务人只能履行部分债务,比如货物部分损坏。对于部分不能,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其他部分,并对不能履行的部分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了解债权关系中给付不能的概念和基本分类,对于正确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给付不能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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