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的概念是怎样的?
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顺利推进破产程序起着关键作用。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
首先是破产债权。简单来说,破产债权就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这些债权是基于各种原因产生的,比如合同约定、侵权行为等。例如,甲公司在乙公司申请破产前,乙公司因购买甲公司的货物而欠下的货款,这笔货款就是甲公司对乙公司的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表明,只要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就已经存在的债权,债权人都可以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接着来看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比如,在破产程序中,为了继续经营债务人的业务而支付的职工工资、水电费等,这些费用就是共益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从清偿顺序上看,共益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综上所述,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是破产程序中不同性质的债务,明确它们的概念和清偿顺序,有助于在破产程序中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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