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与选择管辖的概念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听说有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但我不太清楚这两个概念到底是啥意思,在实际中是怎么用的,想了解一下它们具体的定义和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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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是两个重要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来说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简单来讲,就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这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由选择权,让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确定管辖法院。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将来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来管辖。这种约定就是协议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接着看看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是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比如,在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此时原告就可以在这两个法院中选择一个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就保障了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的权利。 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虽然都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管辖选择权,但它们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协议管辖更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事先约定,而选择管辖是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进行事后选择。了解这两个概念,有助于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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