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对方可能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支付货款,乙公司再交付货物。在甲公司支付货款前,发现乙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此时甲公司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支付货款。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后履行抗辩权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后履行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丙和丁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丙先支付部分装修款,丁再开始装修。如果丙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款项,那么丁就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开始装修工作。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后履行抗辩权的内容。这一规定赋予了后履行一方在对方违约时的合法对抗权利,维护了合同履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总之,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都是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使合同的顺利履行。当事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